当前位置>案例分析

网络“维权”要慎重,侵害名誉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8:53  作者:本站  来源:“射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分享:


网络时代,人们在自媒体上享受着表达自由的快乐,但是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可以肆无忌惮地表达,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言论自由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2022年6月11日至6月28日,施某某在其个人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并配文称“刘某某贪污合伙经营款项,不跟股东分红,所有资金被刘某某个人挥霍或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私分,要求刘某某给股东一个满意的答复”。抖音平台各视频点赞人数9至25人不等,转发量最高为10人。

为此,刘某某将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的行为,在抖音、微信平台向其道歉。射阳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对发布的视频、文字未能举证证实其真实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对刘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施某某删除其抖音账号、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关于刘某某的视频及文字,并在抖音账号、微信朋友圈中向刘某某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11.jpg

22.jpg

因施某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主动前往施某某住所地,耐心劝导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施某某主动删除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关于刘某某的视频及文字。经执行法官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施某某在当地媒体上登报公开道歉。

“苏小朗”提醒: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始终牢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借机损害他人的名誉,应严守法律底线,秉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工作动态

举报指南